(2017)云038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代荣邦与赵尔锦、赵尔广、赵振皓、赵秋玲生命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荣邦,赵尔锦,赵尔广,赵振皓,赵秋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81民初949号原告代荣��,男,汉族,1977年12月31日生,居民,初中文化,宣威市人,系崔关柱表弟。委托代理人叶超,云南乐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尔锦,男,汉族,1974年2月9日生,宣威市人,初中文化。被告赵尔广,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生,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系赵尔锦之弟被告赵振皓,男,汉族,1997年1月11日生,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系赵尔锦之子。(未出庭)被告赵秋玲,女,汉族,1978年2月14日生,宣威市人,大专文化,系赵尔锦之妹。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杨能昌,云南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代荣邦与被告赵尔锦、赵尔广、赵振皓、赵秋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朝东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荣邦及其委托代理人叶超,被告赵尔锦、赵尔广、赵振皓、赵秋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能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之表姐夫赵某于2016年9月17日病逝,同年9月28日安葬,30日扶山,原告听表姐崔关柱说,还在山上赵尔锦就提出要处理遗产的事,表姐说她父亲留有遗嘱,还是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的,赵尔锦说不行,要把砖厂推掉、堵掉。下山后赵尔广就开装载机在砖厂大门外公路上,致使车辆无法进出。下午赵尔锦、赵尔广兄弟二人就用锁把砖厂的大门上锁,致使砖厂停产,并将崔关柱的宝马车也堵在厂内。同年10月9日,崔关柱把车开出。第二天下午2点左右,赵尔锦打电话威胁崔关柱,崔关柱打电话叫我过去看看,怕赵尔锦等人来闹事。我担心出事,就开车到崔关柱家门口,看到四被告踢门,门锁被踢烂,四被告冲向崔关柱家后院,原告上前劝阻,四被告就对原告及崔关柱家人大打出手,造成原告等人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宣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天,诊断为:闭合性脑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双肺上叶肺大泡;右侧胸腔少量积液。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后因家中事务较多没有转院,在家康复治疗。被告为了争夺遗产打伤原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如下费用:1、医疗费1483.5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3、误工费187.56元;4、护理费187.56元,合计2058.67元。四被告辩称,本案是因遗产纠纷而起,从案件的客观事实和证据来说,双方是在谈遗产处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吵打,不存在正当防卫,双方都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权益。我方对原告方没有实施殴打行为,故请求驳回崔关柱的诉请。针对代荣邦所诉,本案是家庭内部矛盾,代荣邦不是家庭内部人员,他参与此次事件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四被告是否致伤原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崔关柱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出院记录1份,用以证明原告伤情;2、出院证1份,用以证明原告入院出院时间;3、照片2份,用以证明被告踢坏崔关柱家卷帘门、锁的现状;4、医疗费收据1份,用以证明医疗费用支出为1483.55元;5、法院调取的西宁派出所询问笔录等我们也作为证据,证明吵打的事实,以及原告提供的监控视频,我们也作为证据参考。经质证,被告方认为���对第一组出院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结合其他证据,代荣邦在整个过程中是第一个出手打赵尔锦,对他造成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对出院证的三性认可,但对证明方向不认可,对照片三性均不认可,不能认为照片中所产生的损害是由我方造成,对医疗费发票三性没有意见,但证明不了原告的证明方向,医疗费产生的后果应当自行承担;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光盘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能证实双方发生吵打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第1、2、4组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原告代荣邦住院治疗情况、伤情、住院天数、住院费用等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第2组证据真实合法,结合双方陈述及其他证据,能证明被告赵尔锦、赵尔广踢着崔关柱房门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陈述的第5组证据中的视频资料,来源于双方吵打现场旁的宾馆监控录像,��实合法,能证明原、被告双方争执吵打等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宣威市公安局西宁派出所对双方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双方吵打的起因、经过等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方未提交证据。根据庭审和质证、认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赵尔锦系赵某前妻所生之子,被告崔关柱系赵某妻子,原告代荣邦系崔关柱表弟。2016年9月赵某去世后,赵尔锦等人与崔关柱等人为遗产发生争执。2016年10月10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赵尔锦、赵秋玲、赵尔广、赵振皓找崔关柱协商分割赵某留下的遗产事宜,赵尔锦等人到崔关柱所居住的宣威市龙堡西路56号住房前敲门叫崔关柱出门,敲门未开后,赵尔锦、赵尔锦踢了几下门,崔关柱、赵德勇、代荣邦、代荣周、陆美英、刘丽娟随后出门��双方即发生吵打,吵打过程中,原告代荣邦受伤,被送到宣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脑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双肺上叶肺大泡。共住院2天,用去医疗费1483.55元。原告代荣邦为此向本院起诉,提出如前诉讼请求。审理中,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被告赵尔锦等人与崔关柱等人未能正确处理遗产纠纷而相互吵打,造成原告受伤,双方均负有过错责任,被告赵尔锦等四人系共同侵权,存在一定过错,对造成的原告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50%为宜。原告代荣邦对吵打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6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原告代荣邦的损失本院确认为:1、医疗费1483.5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天×100元/天=200元;3、误工费,为2天×93.78元/天=187.56元。以上三项合计1871.11元,四被告应承担935.56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其未提交护理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尔锦、赵尔广、赵振皓、赵秋玲连带赔偿原告代荣邦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935.5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代荣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陈朝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思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