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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4208号原告: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兴胜路32号1、2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4211024T。法定代表人:吴晓军,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喻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荣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霞,女,1973年3月23日出生,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由原告重庆盾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雪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