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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井陉县人民法院与许建刚、许海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陉县人民法院,许建刚,许海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46号申请执行人井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许建刚,男,汉族,1985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被执行人许海弟,男,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井陉县人民法院申请许建刚、许海弟罚金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井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吉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