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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重庆富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源义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源义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125号原告重庆富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35709441。法定代表人付家平,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小扬,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源义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55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6175828。法定代表人雷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源义源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富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由原告重庆富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