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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长胜、李则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胜,李则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162号申请人:朱长胜,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李则兴,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常郭镇故县。。申请人朱长胜与被申请人李则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长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则兴名下的银行存款在100000元内进行保全。申请人朱长胜以自己所有的速腾牌冀J×××××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长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则兴在中国银行黄骅支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账号:10×××11)。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审判员  张文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佳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