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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1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笑娟与汤琪璘、黄宣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笑娟,汤琪璘,黄宣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598号之一原告:张笑娟,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丁才,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汤琪璘,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宣津,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笑娟诉被告汤琪璘、黄宣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笑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笑娟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张笑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谨  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翠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