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笑娟与汤琪璘、黄宣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笑娟,汤琪璘,黄宣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1598号之一原告:张笑娟,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丁才,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汤琪璘,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宣津,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笑娟诉被告汤琪璘、黄宣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笑娟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笑娟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张笑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谨 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翠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