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郭学生与郭栓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生,郭栓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597号原告郭学生,男,195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郭栓柱,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生诉被告郭栓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学生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学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学生承担。代理审判员 关圣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一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