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997号原告:刘某,男,194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陈某,女,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邹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祖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