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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曹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女,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曹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定于2017年4月18日下午15时开庭审理,因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某撤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曹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遨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