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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93荀夕峰与王银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荀夕峰,王银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2执93号申请执行人荀夕峰,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被执行人王银岗,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荀夕峰与被执行人王银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银岗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巍代理审判员  赵亚鲁代理审判员  周 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