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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3民初2764号原告:徐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发,系大连庄河市信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刑某某,男。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德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刑某某离婚;婚生子徐某甲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刑某某每年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1月18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徐某甲,于2010年2月16日出生。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并有家不归。2013年9月分居生活至今,故诉至法院。刑某某询问笔录中辩称,我们确实感情不和,已经分居3年多了。我们没有共同财产,我们的儿子徐某甲我抚养不了。同意与徐某某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某某与刑某某育有一子徐某甲,于2010年2月16日出生,随徐某某姓氏。后徐某某与刑某某于2011年1月18日经庄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分居3年以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询问笔录和徐某某的陈述笔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徐某某要求离婚,刑某某同意与徐某某离婚,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从婚生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婚生子应与徐某某一起生活,由徐某某直接抚养。关于抚养费问题,参照《2015年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9441元,故刑某某每月负担婚生子抚养费400元为宜。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抚养费的给付时间应自2017年4月1日起。。综上所述,对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徐某某与刑某某离婚;徐某某和刑某某的未成年子徐某甲由徐某某直接抚养。刑某某自2017年4月1日起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至徐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林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已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盒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