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侠诉被告李恒宣、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侠,李恒宣,张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301号原告刘爱侠(曾用名刘秀侠),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博明,系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仲锋,系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恒宣,男,汉族。被告张玉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侠诉被告李恒宣、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师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振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