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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侠诉被告李恒宣、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侠,李恒宣,张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1301号原告刘爱侠(曾用名刘秀侠),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博明,系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晁仲锋,系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恒宣,男,汉族。被告张玉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侠诉被告李恒宣、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师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振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