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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善新与李焕国、王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新,李焕国,王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681号原告:刘善新,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焕国,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淑兰,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刘善新与被告李焕国、王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善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