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善新与李焕国、王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新,李焕国,王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681号原告:刘善新,男,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焕国,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淑兰,女,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刘善新与被告李焕国、王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善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善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