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张雷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3民初3170号原告:张雷。被告:陈涛。原告张雷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涛给付原告欠款7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5日至案件生效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30日被告因家中有急事向原告借款7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9月15日,并出具借据,同时约定还款期限届满若被告仍不履行还款,被告自愿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后原告向原告索要借款,被告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被告陈涛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借据及收条各一份,欲证明被告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已经收到借款,借款期限为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9月15日止,双方约定如不能按期还款从借款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查明,可以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2016年8月15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因双方在借据中明确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涛返还原告张雷借款70000元,自2016年8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秀娟人民陪审员 白雨松人民陪审员 曲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红凤书 记 员 杨 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本判决不服,在判决生效后,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