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梁贤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贤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执21号之一被执行人:梁贤兴,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4民再第16号罚款决定书受理本院审判监督庭移送执行梁贤兴罚金一案。根据本院审监庭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经前往珠海市公安局梅华派出所,查询本案提供的被执行人身份证号,无对应的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与被执行人名字不匹配。查询本案提供的被执行人姓名,查询结果为非本案被执行人。经前往珠海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已于2004年3月5日注销我市户口。由于被执行人身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4执21号案驳回移送执行。执行长 何 敏执行员 郭普东执行员 赖江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雪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