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沛、李小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沛,李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472号原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沛,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丰都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秦飞,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小军,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渠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日被逮捕。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沛、李小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闽0111刑初7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和辩护词,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月左右,被告人李沛委托被告人李小军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向“光棍”购买了两把手枪,被告人李小军在福州市晋安区横屿村水井旁拆迁房内取得两把手枪及若干子弹,并在福州市晋安区园中新苑其暂住处将两把手枪及子弹交给被告人李沛。被告人李沛将两把手枪及子弹藏匿于福州市晋安区东山佳园4座1105单元的家中。2016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福州市晋安区东山佳园4座1105单元内抓获被告人李沛、李小军,并在该楼南侧绿化带内提取两把手枪及十一发疑似子弹。经鉴定,两把手枪均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秦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租住于福州市晋安区东山佳园4号楼1105单元,该房子共有三个房间、一个厕所和一个大厅,其和丈夫李沛住在正对大门的房间里,李小军和熊某住在大门进来靠左侧的房间里,其隔壁房间带阳台,平时空着。2016年9月23日8点多,其正在上厕所,听到敲门声说是物业的。过了一会儿,敲门声越来越大,门外的人说是警察,其不敢开门,上完厕所赶紧回到卧室,李沛在房间里抱着女儿。其问李沛怎么办,李沛说再等一会儿。没多久,警察进来把其、李沛、熊某和李小军控制起来。听到敲门声时,其正在上厕所,听到客厅那边有人走动的声音,但不确定是谁。李小军和熊某所住房间和卫生间是门对门,间隔不到一米宽的通道,卫生间的门是玻璃门,从其进入卫生间到出卫生间期间没有听到对面房间开门或者有人出来的动静。公安机关在其阳台下方草丛里提取的印有浓妆淡抹字样的塑料购物袋是其2016年5、6月份在晋安区鼓山沃尔玛楼下的浓妆淡抹化妆品店买化妆品提回家的购物袋,塑料袋内的奥妙洗衣粉平常都没有用,都放在洗衣池下方,塑料袋内的黑色刷子租进来时就有了,一直放在洗衣池边上,粉红色刷子是其在住处旁边的东山大利家超市购买的。该店的购物袋上印有中文字体浓妆淡抹和英文标志NAZON,在这些字样上方的紫色方框里有爱美妆生活、爱浓妆淡抹和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876867的字样。在标志下方是竖形蓝黑交叉的条纹图案。2、证人熊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份左右,其住进李沛位于福州市晋安区东山佳园4座1105单元的租房内。2015年底或者2016年初,李小军也住进来,跟其住在同一个房间内。2016年9月23日,其躺在东山佳园4座1105单元的房间内睡觉时,听到敲门声,当时看了下旁边的李小军也还躺在那里睡觉。其觉得这个敲门与其无关,就继续躺在床上睡觉。从有人敲门到公安人员冲进来期间,其和李小军都躺在床上睡觉。公安人员提取到的白色塑料袋其没有见过,但塑料袋内的洗衣粉和刷子其有看到过,洗衣粉平时就放在东山佳园4座1105单元阳台的洗衣槽下面的角落里,刷子放在洗衣槽里。3、证人林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2月份开始,其将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东山佳园4座1105单元的房子出租给李沛、秦某夫妇。一直租到2016年9月李沛被抓走后两天,秦某也搬走了。4、证人李某证言及浓妆淡抹商品零售销售单,证实其从2016年初开始担任福州市晋安区鼓山沃尔玛浓妆淡抹店的店长,用来给客户装商品的袋子上印有中文字体浓妆淡抹和英文标志NAZON,在这些字样上方的紫色方框里有爱美妆、爱浓妆淡抹和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876867的字样。在标志下方是竖形蓝黑交叉的条纹图案。塑料袋底部长31cm,高41cm。5、证人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其在东山佳园开了一家东山大利家超市,主要卖一些生活用品。公安人员向其出示的粉红色刷子,其店里也有卖。6、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李沛、李小军的身份情况。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沛、李小军的到案经过。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图和现场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在福州市晋安区东山佳园4座南侧绿化带上提取到一个塑料袋,塑料袋内有一透明塑料膜包裹的疑似枪支(标记为1号疑似枪支),1号疑似枪支弹夹内有三枚疑似弹药;塑料袋内还有一灰色布块包裹的疑似枪支(标记为2号疑似枪支),2号疑似枪支弹夹内有三枚疑似弹药;塑料袋内有一气泡膜包裹的五枚疑似弹药;塑料袋内有一把摔碎的粉色塑料刷、一把长柄竹制鞋刷和一袋开封的洗衣粉。9、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16】3128号鉴定书,证实送检的两支疑似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能装填并发射六四式7.62mm手枪弹,均认定为枪支。10、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委托不予受理告知书:送检的疑似子弹11发超出鉴定所所受理的鉴定范围,决定不予受理。11、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1)民警抓获李小军时,李小军正在房内床铺上睡觉。(2)提取的11发疑似子弹均不是制式子弹,且均经过改装,超出鉴定机构受理的鉴定范围,故无法对涉案11发疑似子弹作出鉴定。对“光棍”的真实身份正在进一步侦查中。(3)2016年9月23日在福州市晋安区东山佳园4座1105单元实施抓捕时,将李沛、李小军、秦某、熊某一同带回公安机关调查,不存在先后抓捕的问题,民警依法对涉案人员进行讯问,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不存在以抓捕李沛妻子秦某相威胁让李沛认罪的情况,不存在逼供、诱供的行为。李小军在侦查阶段一直稳定供述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的全部作案过程(包括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讯问室内的全程同步讯问视频),根本不存在民警对李小军逼供、诱供的行为。但因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的视频监控设备故障,故无法提供李沛、李小军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的讯问监控视频。12、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1)晋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沛于2011年4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3、被告人李沛在侦查阶段所作的首份供述及讯问视频,供称2014年初的一天,其到李小军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园中新苑的家中玩,聊天时说到2010年被其打的人想找其报仇,其想买枪防身,并问李小军有没有渠道可以买到枪。李小军说找朋友问下。过了几天,其问李小军帮忙买枪的事情怎么样了,李小军说他朋友那边有渠道可以弄到枪,一把手枪要8000元,买手枪有送子弹。其就跟李小军说要买两把手枪,李小军让其准备好钱。过了一两天,其在园中新苑附近把购买手枪的16000元现金交给李小军,李小军说等买到枪后通知其。过了半个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即2014年二三月份时,李小军打电话说已经买到两把手枪,其到李小军家里后,看到桌面上有三包用类似保鲜膜的塑料袋包装的东西,拆封开来里面有两把手枪和十多颗子弹。其检查了手枪和子弹,发现比较重,摸起来应该是真枪。其当时还空枪试了下这两把手枪,确定这两把手枪都是好的,就找了几个塑料袋把手枪装好后开车回到东山佳园4座1105的家里,把枪藏在客厅沙发椅扶手的皮垫下方。两三天后的一个晚上,其还把手枪和子弹拿出来,用塑料袋装好开车去鼓岭山脚下试枪。试完枪又装回塑料袋后开车回家,把枪藏在客厅沙发椅扶手的皮垫下方。刚开始枪是用塑料袋包装的,之后,其一个人的时候有把手枪拿出来看过,给其中一把手枪弄了个灰白色的布袋子做枪袋,另一把手枪用透明塑料袋缠绕着包装好,子弹也用一个袋子装好,一起藏在客厅沙发椅扶手的皮垫下方。公安人员在其家门口敲门说是公安机关的,其当时害怕被搜出枪和子弹,就马上从客厅沙发椅扶手的皮垫下方将两把手枪和子弹都拿出来,跑到阳台上,顺手拿了一个白色塑料袋,袋子里还有洗衣粉和洗衣刷,其把两把手枪和子弹一起装在袋子里扔下楼。公安人员在其住的东山佳园4座背后1楼草丛里查获其持有的两把枪支和十一颗子弹,其中一把灰白色手枪装在一个灰白色的布袋里,另外一把灰白色手枪用透明塑料袋缠绕包装着,两把手枪的弹夹里各有三颗子弹,另有五颗子弹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着,手枪和子弹外面还套着一个白色袋子,这个白色袋子里除了装着两把手枪和子弹外,还装着一包洗衣粉和一个洗衣刷。14、被告人李小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自书供词及讯问视频,供称其和李沛认识十多年了,是朋友关系。2014年1月左右,其租住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园中新苑的一栋楼的607单元,有一次跟李沛聊天时,李沛问其有没有门路买到手枪。刚好有个叫“光棍”的朋友跟其说过他那里可以弄到枪,于是其就联系“光棍”。“光棍”说有手枪卖,一把8000元,还会配几发子弹。其告诉李沛后,李沛说要买两支手枪。过了几天,李沛到园中新苑小区将16000元现金给其让其买枪。其电话联系“光棍”后,“光棍”将一个银行账号通过13×××85手机短信发给其,让其先把钱打到账户里,到时再通知其拿枪。其在鼓山镇前屿路永辉超市附近的农业银行ATM机,将16000元现金存入“光棍”发给其的账户内。过了半个月左右的一天傍晚,“光棍”打电话说枪已经送到福州,用一个棕色盒子装着放在横屿村水井旁拆迁房里,让其自己过去拿。其来到该拆迁房,一个用胶布封好的纸盒就放在房间的墙角边,其拿着纸盒回到园中新苑的住处,拆开里面是两把用保鲜膜包裹着的手枪和十多发子弹,其打电话叫李沛过来拿枪。晚上李沛来到其住处,其将两把手枪和一包子弹交给李沛,李沛当场把保鲜膜撕掉,认真检查手枪和子弹,确认是真的后就拿走了。2015年底其搬到李沛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东山佳园4座1105单元的租房内跟李沛一起住,其看到李沛在家里有将手枪拿出来擦拭过。东山佳园4座1105单元有三个房间,其和熊某同住大门进来左侧的房间,李沛和秦某及他们的女儿住一个房间。2016年9月23日上午,警察来到东山佳园4座1105单元检查时其和熊某都在大门左侧的房间里睡觉,迷迷糊糊中听到警察在敲门和秦某说话的声音,但没有理会,一直在睡觉,从警察敲门到警察冲进屋子这段时间其和熊某没有出过房间门。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沛、李小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二、被告人李小军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扣押在案的枪支二把、疑似子弹十一发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依法处理。上诉人李沛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是,李沛、李小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受到办案民警威胁所述,系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且涉案枪支是否是李小军向“光棍”购买取得的,以及是帮李沛购买还是其自己购买,只有李小军的单方供述,并没有其他证人证言或者物证支持。原判认定李沛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改判李沛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李沛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李沛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诉、辩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沛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存在逼供、诱供的行为,且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在侦查过程中并不存在逼供、诱供的行为。原审被告人李小军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及自书供词前后一致,且与上诉人李沛归案后所作的首份供述能够吻合,证实李沛委托李小军购买枪支的事实。且根据李沛、李小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秦某、熊某的证言以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可以证实案发当时,李沛将涉案枪支及子弹装入袋中从其租住处扔下楼的事实。据此,上诉人李沛及辩护人提出的诉、辩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沛与原审被告人李小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林 伟审判员 李 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伟杰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