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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龙宝与姬真利、汝阳县三屯镇东保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宝,姬真利,汝阳县三屯镇东保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542号原告:李龙宝,男,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委托代理人:靳志远,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姬真利,男,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汝阳县三屯镇东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阳县三屯镇东保村。法定代表人:林东喜,村委主任。原告李龙宝与被告姬真利、被告汝阳县三屯镇东保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21日立案。原告李龙宝于2017年0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410.5元,由原告李龙宝承担。审 判 长  李刚强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赵矿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