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12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2436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瑞腾五金商行与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瑞腾五金商行,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436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瑞腾五金商行,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中翔装饰城***号。经营者:张顶峰,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江苏卓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41号物资大厦四层。法定代表人:张岚,总经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瑞腾五金商行与被告南通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瑞腾五金商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瑞腾五金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瑞腾五金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元和瑞腾五金商行负担。审判员  季渭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