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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125号原告: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漳浦县。法定代表人:许阿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田,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利,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石长怀,总经理。原告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其欲与福建省正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43元,减半收取计4721.5元,由漳浦国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燕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旭东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