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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3执2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成罡与被执行人胡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成罡,胡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3执260号之二申请人:冯成罡,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被执行人:胡金兰,女,汉族,1974年9月6日出生,职工,住青海省湟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成罡与被执行人胡金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胡金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胡金兰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胡金兰在本院执行案件较多,执行案款数额较大,现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胡金兰工资账号,予以轮候扣划,故本案无法继续执行,并征得申请人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6)青0123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生仓审判员 :卢峰义审判员 :史正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哈进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