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达市天地合花圃店与安达市归宿陵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天地合花圃店,安达市归宿陵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455号原告:安达市天地合花圃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经营业主:赵金霞,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安达市归宿陵园,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林文彬,职务馆长。原告安达市天地合花圃店与被告安达市归宿陵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达市天地合花圃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安达市天地合花圃店负担。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