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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金江与高金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江,高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高金江、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高金海,男,汉族,住九台区。申请执行人高金江与被执行人高金海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2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金海银行账户存款2100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终2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