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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93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冉升,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殿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