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黄健新与被保全人岑永杰、蒋燕莹、高素娟黄健新与岑永杰、蒋燕莹、高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331号申请保全人黄健新,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保全人岑永杰,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保全人蒋燕莹,女,1970年12月14日,汉族,住址同上。被保全人高素娟,女,1937年12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保全人黄健新与被保全人岑永杰、蒋燕莹、高素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黄健新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岑永杰、蒋燕莹、高素娟价值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保全人黄健新及案外人张某某并对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保全人黄健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17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人民币50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岑永杰、蒋燕莹、高素娟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保全人黄健新所有的粤J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案外人张某某所有的粤J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美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