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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辖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跃峰与马浩亮、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跃峰,马浩亮,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辖15号原告:张跃峰,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生,住临颍县。被告:马浩亮,男,汉族,1982年3月21日生,住禹州市。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1号楼1901、1905、1906室。负责人:兰军,该公司经理。原告张跃峰与被告马浩亮、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跃峰诉称,2016年12月26日19时,被告马浩亮驾驶自己的豫A×××××号小型轿车沿禹州市禹王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朱寨路口向南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原告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马浩亮系本院干警王云的配偶,如果该案继续由该院审理,可能会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误解和造成当事人的不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马浩亮系禹州市人民法院干警王云的配偶,禹州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可能会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误解,为了避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公信力的不必要的怀疑,确保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蔡文慧代理审判员  武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