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2895邵菊兰与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菊兰,施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895号原告:邵菊兰,女,195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告:施娟,女,1992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邵菊兰与被告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邵菊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菊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菊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邵菊兰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