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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2895邵菊兰与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菊兰,施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895号原告:邵菊兰,女,195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被告:施娟,女,1992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原告邵菊兰与被告施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邵菊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菊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菊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邵菊兰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