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方遵化与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遵化,吴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民初547号原告:方遵化,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忠生,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晓东,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方遵化与被告吴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遵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忠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遵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晓东偿还方遵化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至款全部还清时止,暂计至2017年3月5日止为1800元)。事实和理由:方遵化与吴晓东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5日吴晓东因生产经营急需资金向方遵化借款1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16年6月5日止,并约定若借款人违约按月利率3%计算逾期利息。现借款期满后,方遵化向吴晓东催讨,吴晓东至今仍未还款。为此,方遵化向本院提出上述诉求。吴晓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5日吴晓东向方遵化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6年6月5日,双方为此签订了民间借贷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若有违约,每月按照3%支付逾期期间利息。借款期满后至今吴晓东仍未还本付息。以上事实有方遵化提供的民间借贷协议书、吴晓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方遵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忠生庭审陈述为据,经庭审审核,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故对上述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吴晓东向方遵化借款,有方遵化提供的民间借贷协议书加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借款时双方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属定期借贷关系,现借款期限已满,吴晓东仍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方遵化起诉要求吴晓东返还借款,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约定若借款人违约,则按月利率3%支付逾期利息,现吴晓东逾期未还款,方遵化主张吴晓东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合法合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但计息时间应从逾期之日即2016年6月6日起算。吴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晓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方遵化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款还清时止,暂计算至2017年3月5日为1800元);二、驳回方遵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吴晓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雅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丹凤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