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81执3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家军与冯旭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军,冯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381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军,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被执行人:冯旭东,男,1987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张家军与冯旭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孙东辉执行员  刘振强执行员  那荣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