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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行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张丽平与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银川市金凤区建设交通局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银川市金凤区建设交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1行初261号原告张丽平,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陆际能,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常风杰,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721号。法定代表人赵会勇,男,区长。委托代理人王雷,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朝辉,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银川市金凤区建设交通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尹家渠街金凤区政府西侧巷内。法定代表人高亮,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雷,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朝辉,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平诉被告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银川市金凤区建设交通局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张丽平以涉案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1元,减半收取866元,由原告张丽平负担。审判长 丁 瑾审判员 高凤梅审判员 宁 丽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虎小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