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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韩志强与杨友、张玲、杨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强,杨友,张玲,杨菊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690号原告:韩志强,男,汉族,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第二管理区第三十九作业站职工。被告:杨友,男,汉族,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第二管理区第三十三作业站职工。被告:张玲,女,汉族,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第二管理区第三十三作业站职工。被告:杨菊美,女,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韩志强与被告杨友、张玲、杨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英杰独任审理。2017年4月18日,韩志强撤回对杨友、张玲、杨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志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志强撤回对杨友、张玲、杨菊美民间借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志强负担。审判员  张英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