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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保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诉常宁市湘中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常宁市湘中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证482。(2017)湘0482执保66号之一 申请人: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茶岭光明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肖京湘,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宁市湘中南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宁市宜阳办事处常衡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邱明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诉被申请人常宁市湘中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常宁市湘中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黄奇提供其所有的XXX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常宁市湘中南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黄奇所有的XXX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待本案审理后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同生 审 判 员  黄卫民 人民陪审员  陆青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忆 打印责任人:李同生 校对责任人:吴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