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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瑞龙与郝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龙,郝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383号原告:陈瑞龙,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告:郝福成,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龙与被告郝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郝福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瑞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龙对被告郝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瑞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明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