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陈瑞龙与郝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龙,郝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383号原告:陈瑞龙,男,1947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告:郝福成,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龙与被告郝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郝福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瑞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龙对被告郝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瑞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明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