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乐刘福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乐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乐刘福,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乐刘福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乐刘福在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城北支行62×××74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乐刘福在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城北支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23.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