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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乐刘福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乐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乐刘福,男,199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执行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与乐刘福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乐刘福在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城北支行62×××74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乐刘福在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城北支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23.8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