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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徐州火柴厂、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办事处山寺村村民委员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徐州火柴厂,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办事处山寺村村民委员会,徐州市狮子山砖瓦一厂,乔友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异15号申请人: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陈颖,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延龄巷2号。被执行人:徐州火柴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办事处土山寺村西。被执行人: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办事处山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办事处土山寺村。被执行人:徐州市狮子山砖瓦一厂,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办事处土山寺村。被执行人:乔友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申请执行徐州火柴分厂(以下简称徐州火柴厂)、徐州市狮子山砖瓦一厂(以下简称徐州砖瓦厂)、徐州市云龙区翠屏山办事处土山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土山寺村委会)、乔友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产权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上海产权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长城资产公司与徐州火柴厂、徐州砖瓦厂、土山寺村委会、乔友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龙法院)于2003年12月2日作出(2003)云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一、徐州火柴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长城资产公司借款本金合计50万元(1998年6月2日贷10万,1998年9月25日贷40万)同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计118230元(贷款10万元的逾期利息为23646元,贷款40万元的逾期利息为94584元);二、土山寺村委会对上述两次借款本息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徐州砖瓦厂、乔友田对贷款10万元部分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诉讼费5600元由徐州火柴厂承担,因长城资产公司已经预交,徐州火柴厂在支付长城资产公司借款是一并给付。2004年3月10日,长城资产公司向云龙法院申请执行。2004年10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2007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04)泰执字第192号民事裁定: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2)云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16日,上海产权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2005年3月21日,长城资产公司与上海产权公司于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长城资产公司将其对徐州火柴厂、徐州砖瓦厂、土山寺村委会、乔友田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上海产权公司,并于2006年12月19日在江苏法制报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长城资产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徐州火柴厂、徐州砖瓦厂、土山寺村委会、乔友田送达债权转让通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长城资产公司将其对被执行人徐州火柴厂、徐州砖瓦厂、土山寺村委会、乔友田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上海产权公司并书面通知了债务人,上海产权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3)云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为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 勇审 判 员  陈海涛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诗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