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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卢丹、李建中与合肥万科皓智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丹,李建中,合肥万科皓智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789号原告:卢丹,女,汉族,1982年07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建中,系原告卢丹丈夫。原告:李建中,男,汉族,1980年11月23日生。被告:合肥万科皓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西藏路与林芝路交口滨湖社区服务中心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6124501A(1-1)。法定代表人:王昂,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阮庆华,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陈小伟,该公司法务专员。原告卢丹、李建中诉被告合肥万科皓智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文生人民陪审员  汪 毅人民陪审员  胡庆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