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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吴杉杉、内江市玉城天然气有限公司、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杉杉,内江市玉城天然气有限公司,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杉杉,女,201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红,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玉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古堰溪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66956181-1。法定代表人:罗文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东,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宁,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棬子路140号13栋34号。法定代表人:王嘉。委托诉讼代理人:鄢骏,��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佑春,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杉杉因与上诉人内江市玉城天然气有限公司、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内江市玉城天然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9元、四川海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叶��审判员  易小峰审判员  裘南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