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宁冬格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冬格,宁冬格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刑初185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冬格,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12月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冬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冬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10月份,被告人宁冬格在西平县浙商工业园区锦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一小彩钢房内,分别容留吸毒人员王新杰吸食毒品冰毒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宁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宁冬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许某、宁某、杨某的证言,吸毒场所现场照片,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冬格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宁冬格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宁冬格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冬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所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新伟审 判 员 王连生人民陪审员 范怀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