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赵友娟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2执611号申请执行人赵友娟,女。被执行人王宝奎,男。申请执行人赵友娟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3)莒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1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宝奎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缴纳10417元、执行费253元,2017年4月18日将上述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赵友娟与王宝奎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