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向海英、宋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海英,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6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向海英,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咸丰县人,住咸丰县。被执行人宋江,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向海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鄂2826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海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海英于2017年4月1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6执2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白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