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倪世栋、蒋松良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世栋,蒋松良,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异13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倪世栋,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蒋松良,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区。法定代表人:倪世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松良与被执行人绍兴炅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6)浙0604执4242号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倪世栋对上述执行案件中本院对其采取的司法拘留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变更对其个人的拘留措施。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亚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戴松根、人民陪审员金妙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倪世栋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倪世栋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倪世栋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亚君审 判 员 戴松根人民陪审员 金妙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