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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苏瀚森管件有限公司、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瀚森管件有限公司,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宝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冷井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1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瀚森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玉亭,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申请执行人:山东天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霞,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长松南路358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宝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宛华,住所地濮阳市巴黎街南段路东。申请执行人:无锡冷井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妮,住所地濮阳市巴黎街南段路东。申请执行人:上海天正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天乐,住所地上海市康桥东路38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庆,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新区泰山路666号,被执行人: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孔明,住所地山东菏泽市长江东路666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91执17号民事判决书,(2016)内0221民初883号判决书,(2016)内0221民初885号判决书,(2016)鲁1791民初1526号判决书,(2016)内0221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2016)内022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芦庄社区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05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菏泽市丹阳办事处芦庄社区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059**)。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喜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