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93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任军与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军,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93民初64号原告:任军,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住茫崖行政委员会。被告: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泉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091162047L。法定代表人:杨立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任军与被告酒泉平利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任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井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建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