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0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周彬与叶德清、X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周彬,叶德清,X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015号之一原告:孙周彬,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叶德清,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告:XX,男,汉族,住什邡市隐峰镇仙桥街***号*排*单元***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南路2号凯丽景湖小区1栋1单元2楼1号。负责人:孙立。原告孙周彬与被告叶德清、X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周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周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孙周彬负担。审判员 刘激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