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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52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彭某某,男,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因本案,于2017年03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可适用缓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彭某某缓刑考验期内(二个月)在公共场所饮酒。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晓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安首霖 书 记 员 林晓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