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敖以其、彭红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东,敖以其,彭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刘卫东,男,汉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敖以其,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彭红艳,女,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申请执行人刘卫东与被执行人敖以其、彭红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武开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敖以其银行存款人民币19,935元。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红艳银行存款人民币15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甘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