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任丘市远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远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1279号原告: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砂路106号国际商业大厦A座2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937371。法定代表人:洪永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丘市远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出岸镇石家营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741978152。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远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2元,由广东龙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同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