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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魏军与兰锋、权亮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军,兰锋,权亮,黎正前,魏军,兰锋,权亮,黎正前,魏军,兰锋,权亮,黎正前,魏军,兰锋,权亮,黎正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1民初1833号申请人:魏军,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涛,湖北陈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兰锋,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权亮,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道年,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反诉,调解,和解,上诉,��收文书。被申请人:黎正前,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魏军与被申请人兰锋、权亮、黎正前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军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兰锋、权亮、黎正前所有的价值910000元的财产或收入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担保人魏李以其所有的位于××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和本田飞度轿车1辆(车牌号:鄂C×××××号)提供担保。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本案审结后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兰锋、权亮、黎正前所有的价值91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留其���入91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魏李提供担保的位于××房屋所有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三、扣押担保人魏李提供担保的本田飞度轿车1辆(车牌号:鄂C×××××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魏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康秀深审判员  尤 丽审判员  章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