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879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与泗阳星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阳星美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星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立闯。上诉人泗阳星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铭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5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泗阳星美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泗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其邮寄催缴通知,但上诉人泗阳星美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仍未按规定期限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泗阳星美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宗强书 记 员 冯 邻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