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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安立全与田根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立全,田根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587号原告:安立全,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根所,男,62岁,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安立全诉被告田根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田根所是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待找到实际欠款人韩世福之后在起诉,故原告安立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立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672.5元,由原告安立全负担。审判员  佟永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五 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