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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仁娉与周扬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仁娉,周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0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仁娉,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扬,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刘仁娉因与被上诉人周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7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仁娉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刘仁娉申请撤回上诉,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仁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18元,由上诉人刘仁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周嫣审 判 长  翁 俊审 判 员  谢亚琳代理审判员  茅维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